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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一男子酒驾未悔,又现猫腻,拘留!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23 16:17:00    

常言道“吃一堑,长一智”

因酒醉驾

被交警部门查获的机动车驾驶人

通常会痛定思痛

认真掂量违法成本,拒绝酒驾

可现实生活中

有个别驾驶人却不知悔改

喝了酒还抱有侥幸心理

铤而走险二次酒驾

在酒驾的红线上反复横跳

前段时间,阳山交警在辖区大崀镇开展检查行动时,依法对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及驾驶人进行例行检查,驾驶人陈某的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45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

在进一步核查驾驶人信息时,交警发现驾驶人陈某并非第一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其曾于2019年8月12日,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查处,此次查获属于“二次酒驾”。再进一步检查,发现其无证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已达报废标准。

阳山交警依法对驾驶人陈某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非汽车类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以及因醉酒驾驶被处罚后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三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拘留3日、罚款4000元的合并处罚。

这时候可能有小伙伴想问了

这名驾驶人酒精测试结果

低于80mg/100ml

不是还达不到醉驾吗?

现在酒后驾驶还要拘留了???

划重点!

这名驾驶人被拘留

因为他是

二次酒驾

法律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酒后驾驶一旦被查处

不分何时何地

无论间隔多长时间

再次饮酒驾驶均属于二次酒驾

交警提醒

酒驾醉驾害人又害己

请广大驾驶人

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负责

约束好自己

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撰文:邓文燕 清公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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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邓文燕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